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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疫苗企业作恶的应对举措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这几天最热议的话题当属疫苗问题了,甚至直接惊动了在外国事访问的一号首长,一号首长对吉林长春长生疫苗案件作出重要指示。

 

疫苗是将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立克次氏体、病毒等)及其代谢产物,经过人工减毒、灭活或利用基因工程等方法制成的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自动免疫制剂。按照国家规定,小孩必须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小儿麻痹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等多种疫苗。

 

疫苗广泛地用于小孩身上,对预防传染病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因此,关于疫苗的质量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心,并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没有什么比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更重要了。

 

所以,因担心、恐惧而产生的极端的网络情绪宣泄,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宣泄有用?骂国家骂体制有用?与其愤怒,还不如花点时间想想办法,提提建议呢。

 

 7月23日下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一号首长对吉林长春长生疫苗案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国家药监局在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从自己能够想得到的角度也谈谈疫苗管理工作的落实措施。

 

对疫苗管理工作,笔者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一是全面质量管理。

 

这是个谁都知道的,但又是必须要说的总要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全社会参与的质量管理,这是疫苗生产、流通和接种中必须要执行的。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疫苗的全面质量管理有具体的规定,我认为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不要以为相关部门和领导都知道这个意见)。

 

在全社会参与的质量管理中,我认为要强化政府领导的组织管理,疫苗企业当地政府的领导对疫苗生产和质量问题如何负责,如何追责,这个问题厘清了,对疫苗的管理将起事半功倍之效。道理都懂的。

 

全面质量管理不是笔者的研究领域,不赘述,点到为止。

 

二是与时俱进适当修改法律规定,加大惩处的力度。

 

7月19日晚,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已于7月18日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吉利食药监管局决定没收长春长生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 支; 没收违法所得85.9万元;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万元。合计罚款344万元。

 

我们来看看《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的罚款是药品货值金额三倍,顶格处罚,但即使顶格处罚,对这个赚的盆满钵满的药企来说,小菜一碟。依据法律,这个处罚只能这样了。

 

依法规定,对假药的罚款处罚是货值金额倍以上三倍以下,如此的罚款力度显然偏小。为什么呢?我们比较下便知。

 

看《食品安全法》对不合格食品如何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照《食品安全法》上述两个规定明显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对违法食品的罚款力度比《药品管理法》对违法药品的处罚大的多。

 

违法药品对生命的危害性通常是大于违法食品的危害性的,但处罚的力度却不及对违法食品的处罚,“罚不当罪”,显然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某种程度上甚至说放纵了无良药企,因为处罚偏轻,使药企心存侥幸,敢于堵一赌。假如罚款罚的其倾家荡产,他还敢以身试法吗?我想,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以身试法的数量。

 

另外,对无良疫苗企业还可借鉴《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消费者可就不合格食品向厂家或商家主10倍赔偿,为什么病人不可以对不合格药品主张10倍赔偿?

 

生命岂非儿戏,用了不合格的药品,必须有人为此承担惩罚性的经济责任,甚至倾家荡产的罚款。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惩处力度趋向严苛,我看疫苗公司还敢不敢投机取巧,还想不想偷工减料?

 

三是对食品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负面清单和信用管理制度。

 

对疫苗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药企凡涉及不合格疫苗,依法严惩,并停止对其融资,停止项目投资,甚至停业。同时将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重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并录入信用黑名单,让其“一处受罚,处处受限”,从此过上生不如死的日子。

 

医疗机构采购、接种的疫苗系疏于查验或明知不合格的,参照以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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